山东省旅游合同(LTP-2025-003)(精选3篇)
山东省旅游合同(LTP-2025-003) 篇1
甲方:(旅游者或者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或者单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组团旅游社)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甲方参加由乙方组织的本次旅游的有关事项经平等协商,自愿签订合同如下:
第一条(旅游内容)
旅游线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旅游出发时间为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结束时间为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共计_____天_____夜。
前款所列旅游线路、行程安排详见《旅_程表》,《旅_程表》经甲、双方签字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服务标准)本旅游团服务质量执行国家旅游局颁布实施的《旅行社旅游服务量》标准(或有甲、乙双方约定)。
第三条(旅游费用)本旅游团旅游费用总计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其中成人______________,儿童_____________。
第四条(项目费用)甲乙依照本合同第三条约定支付的旅游费用,包含以下项目:
1、交通客票费:乙方代向甲方向民航、铁路、长途客运公司、水运等公共交通部门购买交通客票的费用。
2、餐饮住宿费:《旅_程表》内所列应由乙方安排的餐饮、住宿费用。
3、门票费用:《旅_程表》内所列应由乙方安排的旅游项目的第一道门票费。
4、保险费:含保险范围内旅行社责任保险、人身意外险。
5、导游:优秀导游服务。
前款第一项交通客运票费,如遇政府调整票价,该费用的退、补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三条办理。第2项的餐饮住宿费,如甲方要求提高标准,经乙方同意安排的,甲方应补交所需差额。
第五条(费项目费用)甲方依照本合同第三条约定支付的旅游费用,不包含以下项目:
1、旅途中发生的甲方个人费用:如交通工具上的个人餐饮费;个人伤病医疗费;行李起重费,旅途住宿期间的洗衣、电话、电报、饮料及酒水类费;自由活动费用;寻回个人遗失物品的费用与报酬及在旅程中因个人行为造成的赔偿费用等。
2、甲方自行投保的保险费,航空人身意外保险费及甲方自行投保的其他保险的费用。
3、双方约定的由甲方自行选择的由其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
4、其他非四条所列项目的费用。
第六条(出发时间地点)甲方应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时____分于(地点)准时集合出发。甲方未准时到约定地点集合出发,也未能中途加入旅游团的,视为甲方解除合同,乙方可以按照本合同第八条的约定要求赔偿。
第七条(人数约定)本旅游团须有________人以上签约方能成团。如人数未达到,乙方可以于约定出发日前________日(不低于2日)通知到甲方,解除合同。
乙方解除合同后,按照下列方式之一处理:
1、退还甲方已缴纳的全部费用,乙方对甲方不负违约责任。
2、订立另一旅游合同,费用如有增减,由乙方退回或甲方补足。
乙方未在约定的时间通知到甲方,按照本合同第九条约定赔偿甲方。
甲方提供的电话或传真需是经常使用或能够及时联系到的,否则乙方在本条及其他条款中需要通知但通知不到甲方的,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赔偿责任。
第八条(乙方取消)除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情形外,如因乙方原因,致使甲方的旅游活动不能成行而取消的,乙方应当立即通知甲方,并按如下标准支付违约金:
1、在旅游开始前2日通知到的,退还全部旅游费用,并赔付旅游费用的10%。
2、在旅游开始前1日通知到的,退还全部旅游费用,并赔付旅游费用的20%。
3、在旅游开始日及以后通知到的,退还全部旅游费用,并赔付旅游费用的30%。
第九条(甲方_)甲方可以在旅游活动开始前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但须承担乙方已经为办理本次旅游支出的必要费用,并按如下标准支付违约金:
1、在旅游开始前2日以前通知到的,支付乙方已支出的必要费用后并赔付旅游费用的10%。
2、在旅游开始前1日通知到的,支付乙方已支出的必要费用后并赔付旅游费用的20%。
3、在旅游开始日或开始后通知到或未通知不参团的,支付乙方已支出的必要费用后并赔付旅游费用的30%。
第十条(合同转让)经乙方同意,甲方可以将其在本旅游合同上的权利义务装让给具有参加本次活动条件的第三人,但应当在约定的出发前日通知乙方。如有费用增加,由甲方负担。
第十一条(甲方义务)甲方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甲方所提供的证件及相关资料必须真实有效。
2、甲方应确保自身身体条件适合参加旅游团旅游,并有义务在签订本合同同时将自身健康状况告知乙方。
3、甲方妥善保管随身携带的行李物品,未委托乙方代管而损坏或丢失的,责任自负。
4、甲方在旅游活动中应遵守团队纪律,配合导游完成本次旅游活动。
5、甲方应尊重目的地的宗教信仰、民族习惯和风土人情。
第十二条(乙方义务)乙方应履行下列义务:
1、乙方应当提醒甲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甲方的要求,对有关条款予以说明。
2、乙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具备旅行社责任保险,并在接受甲方报名时提示甲方自愿购买旅游期间个人保险(如旅游意外伤害保险等)。
3、乙方代理甲方办理旅游所需的手续,应妥善保管甲方各项证件,如有遗失或毁损,应立即主动补办,并承担补办手续费,因此导致甲方的直接损失,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4、乙方应为甲方提供导游服务:无全陪的旅游团体,乙方应告知甲方旅游目的地的具体接洽办法和应急措施。
5、甲方在旅游中发生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事故时,乙方应作出必要的协助和处理。如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6、乙方应当按照《旅_程表》安排甲方购物,不得强制甲方购物,不得擅自增加购物次数,当甲方发现所购物品系假冒伪劣商品,如购物为甲方要求,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如购物为行程内安排的,乙方应当协助甲方退还或索赔。
7、非乙方原因,导致甲方在旅游期间搭乘飞机、火车、长途汽车、地铁、索道、缆车等公共交通运输工具时受到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乙方应协助甲方向提供上列服务的经营者索赔。
第十三条(合同变更)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以书面形式变更本合同旅游内容。由此增加的旅游费用应由提出变更的一方承担,由此减少的费用,乙方应退还甲方,如给对方造成损失的,由提出变更的一方承担损失。
第十四条(擅自变更合同)乙方擅自变更合同违反约定的,应退还甲方直接损失或承担增加的旅游费用,并支付直接损失额或增加的旅游费用额一倍的违约金。
第十五条(旅_程延误)因乙方原因,岛之旅有开始后行程延误的,乙方应当征得甲方书面同意,继续履行本合同并支付旅游费用5%的违约金;甲方要求解除合同终止旅游的,乙方应当安排甲方返回并退还未完成的旅程费用,甲方应支付旅游费用5%的违约金。
甲方因延误旅_程支出的食宿和其他必要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六条(弃团)乙方在旅程中弃置甲方的,应当承担弃置期间甲方支出的食宿和其他必要费用,退还还未完成的行程费用并支付旅游费用一倍的违约金。
第十七条(中途离团)甲方在旅程中未经乙方同意自行离团不归的,视为单方面解除合同,不得要求乙方退还旅游费用。如给乙方造成损失,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不可抗力)甲、乙双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乙方延迟履行本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第十九条(扩大损失)甲、乙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甲、乙一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第二十条(委托招徕)乙方委托其他旅行社代为招徕时,不得以未直接收取甲方费用为由免责。
第二十一条(其他)本合同其他事项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二条(争议解决)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甲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投诉,甲乙双方均可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三条(合同效力)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四条(合同生效期)本合同从签订之日起生效,本次旅行结束甲方离开乙方安排的交通工具时为止。
附:旅_程表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或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月日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或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山东省旅游合同(LTP-2025-003) 篇2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旅行社):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旅行社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为明确权利义务,确保服务质量,经平等协商达成如下旅游协议:
第一条 报名与成团
甲方应详细了解咨询有关旅游事宜,乙方应全面详实告之。
第二条 收费标准
成人应交旅游费______元/人,______人计______元。
高于1.1米的儿童按成人收费标准收费;低于1.1(含1.1)米的儿童由甲乙双方协商收费______元/人,______人计______元。对未按成人标准交纳旅游费的儿童不提供__________________以上旅游费总额为______元。
甲方在报名时应支付预付款为__________元(预付款一般不低于旅游费总额的30%),余款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一次性付清。
第三条 旅游费用
一、旅游费包含的项目
1.代办证件的手续费。
2.《旅游行程表》所列的交通费。
3.《旅游行程表》所列的酒店或同等级酒店的房费;单身报名或不能与其他人同住者所需单间费。
4.《旅游行程表》所列的游览景点的第一门票。
5.《旅游行程表》所列的餐饮费(不含酒水)。
6.导游服务费。
7.机场建设费。
8.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费用。
二、旅游费不包含的项目
1.旅途中火车、轮船等城市间交通工具上的餐费。
2.行李托运费。
3.酒店内除房费以外的个人消费。
4.甲方自行投保的保险费。
5.寻回个人遗失物品的费用与报酬。
6.个人行为造成的赔偿费用。
7.《旅游行程表》以外的活动项目所需的一切费用。
第四条 旅游行程与标准
一、主要事项:
团号与团体人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行程观光景点:见《旅游行程表》
交通工具及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餐饮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宿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购物娱乐(次数/天)安排:__________________
导游人员及服务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特别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旅游行程表》经甲乙双方签字视为合同组成部分。
第五条 出发时间和地点
本次旅游活动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月____日,共计_____天______夜。
出发时间、地点__________。甲方未准时到约定地点集合、也未能中途加人旅游团的,视为甲方出发当日单方解除合同,适用本合同第八条之规定。
目的地接站时间、地点和方式__________。乙方未在以约定时间、地点或未采取约定方式接站的,视为乙方出发当日单方解除合同,适用本合同第八条之规定。
第六条 合同变更和转让
一、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变更本合同。
二、经乙方同意,甲方可将其在本旅游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转让给具有参加本次旅游条件的第三人,由此增减的费用由双方协商。
三、本团不能成行的,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乙方在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并在不改变服务内容、不降低标准的条件下,可将甲方交由其他旅行社拼团,由此增加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 双方义务
一、甲方的义务:
1.甲方应当按照本次旅游的要求真实有效地提供相关证件及资料。
2.甲方应保证自身身体条件适合参加本次旅游,并有义务在签订合同时将自己健康状况如实告知乙方。
3.甲方应妥善保管随身携带的行李物品,未委托乙方代管而丢失的,自行承担责任。
4.甲方应当遵守团队纪律,配合导游完成旅游活动。
5.甲方应尊重旅游地的宗教信仰、民族习俗和风土人情。
二、乙方的义务。
1.乙方应当按照《旅行社国内旅游服务质量要求》规定及合同的约定为甲方提供服务。
2.乙方应当为甲方提供全陪导游服务。
3.乙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次数安排甲方到定点单位购物、娱乐。
4.乙方必须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并提醒甲方自愿投保其他旅游保险。
5.未经本团全体游客同意,乙方不得接纳第三方游客。
第八条 违约和赔偿
一、甲方违约和赔偿
1.甲方在出发当日的7天(含当天)前解除合同的,应赔偿乙方本合同金额______%的违约金;
出发当日的6-4天(含当天)前解除合同的,应赔偿乙方本合同金额__________%的违约金;
出发当日的3-2(含当天)前解除合同的,应赔偿乙方本合同金额__________%的违约金;
出发当日解除合同的,应赔偿乙方本合同金额__________%的违约金。
2.甲方未在约定时间交齐旅游费的,每延迟一日须向乙方支付本合同金额__________%的滞纳金。
3.甲方非因第九条规定的情形自行离团或无故不参加旅游行程表中的某项活动的,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应赔偿本合同金额____%的违约金。
二、乙方违约和赔偿
1.乙方在出发当日的7天(含当天)前解除合同的,应赔偿甲方本合同金额_____%的违约金;
出发当日的6-4天(含当天)前解除合同的,应赔偿甲方本合同金额__________%的违约金;
出发当日的3-2含当天)前解除合同的,应赔偿甲方本合同金额__________%的违约金;
出发当日解除合同的,应赔甲方本合同金额__________%的违约金。
2.乙方非因第九条原因造成行程延误,并造成服务项目减少和服务质量降低的,应承担因服务项目减少和服务质量降低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费用,支付本合同金额的_____%的违约金。
3.行程中,乙方无正当原因弃置甲方的,应退还未完成的旅游项目的费用,并承担未完成的旅游项目的费用一倍的违约金,还应承担甲方遭弃置期间支出的必要费用。
4.因乙方原因致使甲方疾病而不能继续旅游的,乙方应退还甲方旅游费余额;疾病情况处理依据《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有关规定。
第九条 不可抗力因素
甲乙双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全部或部分免除责任,但应及时通知对方,并提供有效的证明材料。法律另行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免责条款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一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乙方所在地旅游投诉中心(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申诉;也可就争议申请__________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未尽事宜和解决方式
未尽事宜: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解决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旅游行程表
甲方: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
签订合同时间:________
山东省旅游合同(LTP-2025-003) 篇3
合同编号:
甲方(顾客):
联系电话:
乙方(旅行社):
经营许可证号:
公司经营地址:
甲方与乙方双方经充分协商,根据国家旅游局《旅行社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大陆居民赴中国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就甲方委托乙方为其办理赴中国台湾地区个人旅游活动中的有关事务,达成以下合同:
第一条、委托授权范围
甲方委托乙方办理本次赴中国台湾地区个人旅游活动的有关事务,由乙方为其代办入台相关事宜;例如代订交通票、游览、住宿、个人入台证、饮食、购物、娱乐、导游事务或者由乙方直接提供随行工作人员等相关服务。
第二条、旅游内容
1、旅游线路名称:.
旅游活动出发时间为:___年___月___日。结束时间为:___年___月___日。
出发地点:
返回地点:
途经地:
按惯例,出发和返回日各按一日计算,共计____天____夜。
2、行程安排详见附件《旅游行程表》(如有),《旅游行程表》经双方签字确认作为本合同组成部分,是甲方委托乙方的具体委托内容,甲方应仔细阅读,不详事宜请咨询乙方接待人员。甲方签字后,视为甲方已理解知悉旅游行程表上的内容,乙方已尽合理说明义务。
第三条、委托代办旅游项目及费用
旅游项目
□渡假套餐、□机票、□高铁票、□酒店、□景点门票、□代办个人入台证、□租车、□演唱会门票、□导游、□其它事项:
详细标准见《旅游行程表》
按人数计算为:成人___×___元/人,儿童___×___元/人;
其他费用:
费用总额:___元(大写)___元
费用支付时间:
费用支付方式(打√选择):□现金、□刷卡、□其它方式:
第四条、非项目费用:
甲方按第三条约定支付的费用,不包含以下内容:
航空公司临时通知上调的燃油附加费。
旅游中发生的个人餐饮、洗衣、电话、饮料及酒类费;私人交通费、自由活动费、行李超重费、寻回个人遗失物的费用、个人行为造成的赔偿费用等。
甲方个人保险费:旅游人身意外伤害险、航空人身意外保险费等。
甲方自行选择的由其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费用。
其他非第三条所列项目的费用。
第五条、乙方服务标准约定
乙方要勤勉地为甲方处理委托事务。
乙方为甲方直接提供的事务,应当符合本合同的约定,本合同未约定的,可以参考国家、行业标准与行业惯例。
第六条、转委托
经甲方同意,乙方可以根据旅游活动的实际情况,转委托至其他具有合格资质的第三方服务;
经甲方同意,乙方及乙方的转委托人可以根据旅游活动的具体情形,多次再转委托,直至能够完成甲方的委托事务。
乙方及转委托的各受托方仅就自己选任受托人的选任和指示承担责任。
第七条、责任约定
甲方在接受乙方提供的委托服务前应事先向乙方详细了解咨询,乙方有义务向甲方介绍其服务项目和标准,并签定本合同。
甲方所提供的各项服务应符合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甲方同意乙方代订以上内容、标准的委托事项,乙方为甲方代办具体旅游委托服务必须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内容、标准要求办理。甲方必须及时如约的使用已代办服务项目。
乙方代办的服务事项均为甲方直接指定,甲方如对已代办服务项目有任何要求,直接与代办的服务项目提供方联系处理。甲方在接受委托事项服务方服务期间遭受人身、财产损失的,由甲方与提供服务方自行解决,乙方予以协助处理,但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甲方因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等)或不可归责于乙方的原因(天气变化、道路堵塞、列车航班晚点等)导致无法接受委托事项服务的,乙方不承担违约或赔偿责任。
因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等)或不可归责于乙方的原因(天气变化、道路堵塞、列车航班晚点等)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乙方不承担违约或赔偿责任。
甲方在委托事项执行过程中如有不满意之时,不得以滞留境外、拒绝登机(车、船)、拒绝入住等方式对委托事项故意拖延、不得擅自取消行程,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如因甲方的自身原因或因提供材料存在问题及其他不可归责于乙方的原因而不能及时办理入台相关出入境手续而影响行程的,以及被有关部门拒发中国台湾通行证及签注/个人入台证不准出入境的,相关责任和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不退还相应服务费。
第八条、甲方义务
甲方应确保自身身体条件适合参加本次旅游活动,所提供的证件及资料必须真实有效,并对其承担责任;
甲方须提供担保人和大陆紧急联络人的电话、住址,所提供的联系方式须是经常使用或能及时联系到的;
甲方应遵守中国台湾地区的相关规定及公共秩序,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不在景观,建筑上乱刻乱画,不随地吐痰和乱扔垃圾,注意言谈,举止文明;
甲方不得参与涉及赌博、色情、毒品及有损两岸关系的活动;
申请办理入台旅游手续时,甲方必须同时提交《大陆地区人民申请来台从事个人旅游行程表》,按照行程返程的时间内返回大陆。甲方在中国台湾的停留时间,自入境次日起不超过15天,并应在规定时间内返回大陆,不得在台非法滞留。因自然灾害、重大疾病等不可抗力等因素而在台逾期停留的,应及时通过台方旅游热线电话报告中国台湾海峡两岸观光旅游协会,并在不可抗力因素消失后自行返回。如无正当理由在中国台湾非法逾期停留且情节严重的,将被遣返并自行负担相关费用,还将由两岸相关机构依法处理;
甲方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的监管办法》及有关规定,办理随身携带的行李物品通关手续,不携带违禁物品出入境;
由于旅游活动有一定风险性,甲方应注意自我安全保护,特别是家长应谨慎履行对随行未成年人的监护责任,严格遵守游览地的安全管理要求,服从管理。遇到自然灾害和其他突发事件时,应在尽可能采取措施自救的前提下,及时通过台方旅游热线电话寻求营救保护,服务从中国台湾有关方面的处置指挥,并经由中国台湾海峡两岸观光旅游协会进行沟通协调;
甲方应妥善保管随身携带的行李物品。应妥善保管个人的旅行证件,一旦发生遗失或被盗抢等意外,应立即通过台方旅游热线电话报告海峡两岸观光旅游协会;
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旅游费用。
第九条、乙方义务
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标准为甲方提供服务;
妥善保管甲方提交的各种证件;
向甲方提供合法的旅游费用发票;
乙方应当根据诚实信用原则为甲方不宜泄漏或公开的信息保密。
乙方在代办入台相关出入境手续时应按照台方提供的模本,认真审核甲方提交的相关申请材料,及时与中国台湾的代办社确认有关手续的办理情况并通报甲方。
向甲方提供真实可靠的赴台旅游服务信息,介绍中国台湾地区的基本情况、相关规定和风俗习惯,提示甲方在人身和财产安全防范及文明旅游等方面的注意事项。
提示甲方不得在台参与涉及赌博、色情、毒品等内容和有损两岸关系的活动,并监督中国台湾代办社也不得安排和诱导甲方参与上述内容的活动。
提示甲方不得在台非法滞留,在获知甲方滞留后,及时报告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并积极协助有关部门的处理工作。
乙方应提示甲方自行购买旅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可提供代购服务。甲方应在缴纳保费时了解相关保险条例。
甲方在旅游过程中发生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事故,乙方应协助处理。
第十条、合同变更
乙方与甲方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约定的内容,但应当以书面形式由双方签字确认。由此增加的旅游费用及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由变更提出方承担;由此减少的旅游费用,乙方应当退还甲方。
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未经乙方同意擅自取消、放弃或改变委托事项服务的,责任自负,甲方已支付的委托事项所有费用不予以退还。如造成乙方其他直接损失的,甲方应予以赔偿。
第十一条、合同解除
乙方在出发前(含出发日)30日以上(不含本数)提出解除合同的,全额退还甲方旅游费用(不得扣除已发生的代办入台相关出入境手续费用);甲方在出发前(含出发日)30日以上(不含本数)提出解除合同的,乙方应当扣除所有已实际发生的费用并退还甲方剩余旅游费用。
如乙方在出发前30日以内向甲方提出解除合同的,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出发前30日至15日,乙方须支付甲方旅游费用总额2%的违约金;出发前14日至7日,乙方须支付甲方旅游费用总额5%的违约金;出发前6日至4日,乙方须支付甲方旅游费用总额10%的违约金;出发前3日至1日,乙方须支付甲方旅游费用总额15%的违约金;出发当日,乙方须支付甲方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上述合同解除若由甲方提出的,所有已实际发生的费用概由甲方承担。
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对方损失。一方直接经济损失超过对方支付的违约金时,直接经济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由违约方据实赔偿。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旅游过程中双方发生争执,应平等协商解决,不能影响旅游行程继续进行;协商不成,待旅游行程结束后或向旅游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一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挟另一方满足其条件,否则应就因此而扩大的损失自负全部责任。
第十三条、乙方特别协助义务
甲方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所需的属于乙方管理的各种资料、信息,乙方应当及时向甲方提供。
因第三人原因造成甲方的损失,经双方协商一致,乙方可以代理甲方向第三人索赔,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经乙方通知后,甲方应将款项于5日内汇入乙方帐户。
第十四条、法律适用
本合同未约定的,以《合同法》中第二十一章“委托合同”的规定为准。
乙方以甲方名义与第三人签订合同,或乙方为履行本合同受托事项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该合同直接约束甲方与第三人。
第十五条、本合同其他约定事项:
如甲方未准时到达约定地点集合出发,视为甲方单方解除合同。
甲方的委托代理人以甲方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与乙方签订合同的,甲方只要登上乙方受委托安排的交通工具或已接受委托事项服务的,视为甲方对其委托代理人的承认。
第十六条、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者盖章时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争议解决
本合同引发的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甲方可以向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投诉,双方也可以向乙方所在的的人民法院起诉。
附件:《旅游行程表》(如有)
《大陆居民赴中国台湾地区个人旅游报名表》
《大陆居民赴中国台湾地区个人旅游参团须知》
甲方:(签字)
乙方:
经办人:
___年___月___日
___年___月___日